近日,科技部火炬中心根据新时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环境建设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一步调整,并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实施。
培育和发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一批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引导其利用社会各类资源,使之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展十余年来,得到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响应,截至2008年,共认定3270家火炬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分布在全国41个地区,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区域经济升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后,原《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再适用,必须进行相应的修订。与原办法相比,修改稿分别规定了科技部火炬中心和地方科技部门在认定管理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使管理角色与职责更加明晰。另外,认定条件也做了诸多修改,如将原来选择范围为承担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扩大为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申报时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主持制定过国内或参与制定过国外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等)项目及其成果转化的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三年内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成果数量和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数量较多的企业;近三年经济规模增长快、盈利能力强的企业;近一年对高端人才就业和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出口额大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具有区域特色和示范作用的企业;其他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方向的企业。
此外,修改稿在申报、认定程序和罚则方面也进行了调整,将申报材料、申报与认定程序、公示及证书管理等有效期调整为3年,过期不再复审,需重新申报认定。在罚则方面,修改稿增加了“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期间及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火炬中心将取消企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的内容。
修订后的新办法还规定,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体系中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信息、宣传、人才、市场、资金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予以重点支持;对拟上市企业、产品或服务拟纳入政府采购的企业进行推荐。地方科技部门应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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