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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市企联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HEFEI ENTERPRISES/ENTREPRENEUR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HEEC,中文简称为合肥市企联。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合肥市辖区内的企业、企业家(雇主)和相关团体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合肥市企业、企业家(雇主)的代表组织。本会经政府批准,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和本会及工商联组成的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和企业家(雇主)为宗旨,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培养和造就职业化企业家队伍,激发企业家精神,推进企业改革创新,促进合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本会秘书处应当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本会和合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合署办公,一个党组织,一套工作机构。本会住所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维权、协商、服务、自律和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委托授权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及省市实施意见精神的要求,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本会及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组成的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国家和省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其它地区和城市雇主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合肥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四)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参与集体争议、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和妥善处置机制。

(五)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推动企业开展科学进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六)组织开展有关企业和企业家的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七)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交流联谊等服务;参照中国企联和安徽省企联的做法,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排序活动、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八)编辑企业经济工作简讯(杂志、简报等),宣传、推广合肥经济建设和企业、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成功经验,对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组织研讨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

(九)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健全本会组织体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指导、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分会参加辖区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推动本会会员间的交流互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和其它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发挥联合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十一)按照自主、自立、自强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安徽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企业管理调研、交流、评比、宣传、培训、服务和资料编辑工作,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等。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合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合肥市行业性企业团体;

3、合肥市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的企业团体;

4、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或经济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合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现任领导;    

3、其它有关法人、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由本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5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会长、秘书长也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主持或委托代表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咨询委员会,在会长领导下,配合秘书处开展工作,适时对本会工作顺利推进和可持续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和承担相关工作。咨询委员会设主1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会议。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会长适时提议召开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职责: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可先行决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再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咨询委成员组成。

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委托代表主持。

第三十七条  日常工作例会

为及时安排并推动本会各项工作计划落实,不断提高工作成效,定期由会长或委托秘书长或咨询委主任主持召开日常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驻会工作人员参加,盘点、检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布置本周工作计划,分工抓好落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或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合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市工经联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合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HEFEI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HFI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合肥市工业行业协会、工业骨干企业和相关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指的各工业行业协会和企业是指经国家法定登记机关和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团体和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围绕合肥市建设现代化大都市宏伟目标,坚持自主创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向政府建言献策,推动行业协会发展,努力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为促进合肥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与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合署办公,一个党组织,一套工作机构。本会住所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围绕推进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对全市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改革政策、技术进步、企业市场拓展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法律、信息和研究成果。

(二)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名牌培育工程;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坚持科学发展;加强技术改造,不断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节能降耗,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积极为工业行业协会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本地区工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指导各工业行业协会等团体,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服务网络,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组织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接受委托组织召开行业会议、企业会议,传递政府有关政策信息、通报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行业、企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的资产重组和经济联合。

()协助政府和帮助企业搞好行业发展动态分析和产业损害预警调查,维护产业安全和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为协助和帮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提供服务。

()举办展览展会,交流国内外工业经济发展经验,组织企业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拓宽企业的经济视野和发展空间。

()培训工业企业经济管理和高级技能人才。

()协同企业/企业家联合会切实做好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和权益。

(十一)搜集、整理、交流、发布国内外经济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和经济类刊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大力宣传表彰优秀企业,积极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为宣传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十二)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安徽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本市工业行业协会、工业企业、工业经济研究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本会会员同时为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

(五)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鉴于本会会员同时为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会员,按相应标准缴纳会费,不重复缴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由本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5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会长、秘书长也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会长会议。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会长适时提议召开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职责: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可先行决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再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委托代表主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或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本会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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