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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回收制度修改,拟重启回收企业许可证制度
更新日期:2010年7月26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7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拟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5月中下旬,国务院法制办与商务部曾召集国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召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调研座谈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几年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

  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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