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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详解价格波动特别规定,明确四类违法行为
更新日期:2010年7月15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了四类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并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每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作了细化。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四类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分别为:

  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如果任凭部分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就可能加剧群众的紧张心理,人为放大市场需求,导致供求失衡,推高市场价格。因此,《特别规定》禁止经营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恶意囤积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储存多少商品,什么时间出售,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对于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如果经营者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就会进一步减少市场供给,推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恶意囤积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三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行为。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特别规定》要求,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不能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

  四是串通涨价行为。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经营者才有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的内在动力,消费者才可能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经营者通过串通谋求涨价,排除、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串通涨价行为,危害性更大,因此《特别规定》对串通涨价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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