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试验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技术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长可分期5年进行缴纳。
税法规定,企业在对本企业技术人员进行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的同时,获奖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股权奖励不同于现金奖励,对于技术人员来说,让他们一次性缴纳个税可能存在一些困难。这一新政的实施,没有减少他们的个税支出,但进行了延期。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情况,在每次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年内没有转让的股权,在五年缓征期满时,须按税法规定,缴清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了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具体管理问题。其中提到,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省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该项政策的实施,将为试验区聚集更多的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推动一批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 来源:合肥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