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 1、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购置设备增值税抵扣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进行技术改造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办理程序:凭购进设备凭证及相关文书到纳税所在税务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和经委 联系电话:0551-2871851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政策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经确认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作为进项税准予抵扣,其它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海关总署正在研究制定中)。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57号令)、《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第791号)。 办理程序:1、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所进口设备,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书;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工信部)出具确认书。2、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书;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工信部)出具确认书。3、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凭《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登记证明;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工信部)出具确认登记证明。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海关和省经委投资与规划处 联系电话:0551-2871851
3、中央预算内支持工业项目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支持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服务业发展。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等。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技术改造及工业投资导向专题,向所在市或县经委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上报省经信委。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投资与规划处 联系电话:0551-2871868
4、省支持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技改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政策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经投资〔2008〕69号),以及当年由省经委或由省经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受理部门:省经信委投资与规划处 联系电话:0551-2871851
5、免征国家级技术中心企业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 政策内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44号令) 办理程序:企业凭进口合同、进口设备用途说明、代理(委托)进口协议等文件,到合肥海关下辖的分关窗口办理减免税手续。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海关 咨询电话:合肥海关总机 0551-2674421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文件、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551-2871820
7、对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实行优惠 政策内容: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省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认定文件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有关纳税证明,到当地市(县)财政局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财政局 咨询电话:0551-2871820
8、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以上,且三年内未获得过同类专项支持的企业,可以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3号令) 办理程序:企业委托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经委,省经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联系电话: 0551-2871820
9、省企业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关键技术、重点产品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等。 政策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以及当年由省经信委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申报技术创新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联系电话: 0551-2871725
10、支持煤炭企业技术改造 政策内容:煤炭开采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投资,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40%投资,可从企业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办理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新技术及采购设备目录,各矿业集团初审后,报省经信委员会及相关税务部门。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煤炭办、相关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0551-2871842
11、对合芜蚌试验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奖励 政策内容: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内,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50至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至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20至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至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 办理程序: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或者省经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评价和认定文件,到所在市经委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经委 咨询电话:0551-2871820
12、对合芜蚌试验区企业主持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给予奖励 政策内容:对合芜蚌试验区企业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08〕71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标准的批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文件等材料,到当地市政府创新办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合、芜、蚌)创新办 咨询电话:0551-2871862
13、对合芜蚌试验区创新型产业中的重大创新项目进行资助 政策内容:对合芜蚌试验区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08〕71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项目批文、国家拨款项目计划和资金到位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市政府创新办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合、芜、蚌)创新办 咨询电话:0551-2871862
14、对合芜蚌试验区建设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 政策内容:在合芜蚌试验区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批准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省级批准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0%、最高10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08〕71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国家和省里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批文,到当地市政府创新办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合、芜、蚌)创新办 咨询电话:0551-2871862
15、对科技成果在合芜蚌试验区首次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资助 政策内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试验区内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0至200万元的资助。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08〕71号) 办理程序:凭科技成果文件、企业购买成果的合同、实现产业化的验收报告等材料,到当地市政府创新办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合、芜、蚌)创新办 咨询电话:0551-2871862
(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1、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产品、工艺和技术符合国家(2008年版)目录的,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所得税减计征收等相应的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市经委组织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专家组认定,并颁发证书。企业凭认定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免、退、减税手续。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资源处和企业所在市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0551-2871860
2、对生产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生产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2008年版)目录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生产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税〔2008〕115号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推荐,由省经信委出具确认书。企业凭确认书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抵免税手续。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资源处和企业所在市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0551-2871860 2871870
3、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实行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所得税减计征收、增值税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办理程序:由各地提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请,通过国家发改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后,国家发改委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发电运行政策。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资源处和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0551-2871860 4、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植物秸杆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国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办理程序:由市经委推荐,通过省经委组织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可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资源处和企业所在市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0551-2871860
5、对高效照明产品实行财政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生产高效照明产品,其规格、型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招标认定,中标后产品生产企业可间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文件。 办理程序:生产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可申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招标认定,确定为中标企业后,可作为定点供应单位;生产企业按销售数量通过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享受财政补贴;使用单位通过与省级推广单位订立和履行购货合同采购高效照明产品、居民个人购买使用可依据居民户口凭证向省级推广单位申请登记申购。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资源处和省节能中心 联系电话:0551-2871716、2654394
6、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政策依据:《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 财企〔2007〕990号),以及当年由省经委或由省经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申报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 咨询电话:0551-2871715、2871870、2871716
7、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策内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研发,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以及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活动等,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 政策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3〕652号) 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如申请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的,应由基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2、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3、经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初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办理部门:省、市、县墙改办 联系电话:0551-2835822
8、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返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策内容:企业(建设单位)在单体建筑工程中,90%以上墙体使用了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申请返退90%的专项基金。 政策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3〕652号) 办理程序:企业(建设单位)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粉刷前,向原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手续。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企业(建设单位)结算申请7日内,组织查验。 办理部门:省、市、县墙改办 联系电话: 0551-2835822
9、企业自备热电联产电厂(机组)经认定后,可免征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政策内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免征每千瓦时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3分、农网还贷基金2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4分。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及安徽省发改委、物价局《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5〕3号)。 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由省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测和评审,对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进行认定。企业凭认定文件享受有关政策。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电力能源处 联系电话:0551-2871844
10、鼓励煤炭开采企业利用煤层气 政策内容:对地面直接从事伴生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煤炭企业,2020年前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做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作业和开采利用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及其监测监控设备,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20年前,对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67号) 办理程序:省经信委煤炭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税务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联合对开采利用企业进行认定。企业凭认定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免、退、减税手续。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煤炭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0551-2871842
11、对开发利用煤层气企业给予补贴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对开发利用煤层气的开采企业按0.2元/立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6〕75号)。 办理程序: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煤层气开发利用企业进行认定,认证同意后统一上报国家财政部审批。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煤炭办 联系电话: 0551-2871842
12、鼓励利用煤层气发电 政策内容: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企业可以自发自用;对符合要求的煤层气发电企业,多余电量需要上网,并且符合并网技术要求和电网安全运行标准的,电网企业应优先安排。煤层气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0.25元/度)。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 办理程序: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对煤层气发电企业进行认定。企业凭认定文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上调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电网销售电价进行补贴。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煤炭办、省发改委能源局 联系电话: 0551-2871842
(三)中小企业与全民创业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办理程序:国家每年根据确定的支持重点和方向,下发通知,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市经委、财政局(或试点县经委、财政局)申报。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电话:0551-2871704
2、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支持的标准是: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可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信用服务、创业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发改委《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办理程序:每年由国家工信部和财政布联合下发通知,省经委联合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市经委、财政局(或试点县经委、财政局)申报。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电话: 0551-2871710
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 政策依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 办理程序: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商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商务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经批复,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批准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受理部门:各级商务局 咨询电话:0551-2871706
4、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项目内容: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培训、信用、创业、管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项目依据:《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以及当年由省经委或由省经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所在市、县经委和财政局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受理部门: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电话:0551-2871706
5、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形式灵活,冠名不受限制 政策内容: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缴纳申报注册资本的20%即可注册登记。允许投资者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省、市、县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申请人凭新办企业注册所需资料在各地工商局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部门:各地工商局 联系电话:省工商局个私处 0551-4675024 6、新办企业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政策内容:新办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外,其他前置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前置行政审批非关键条件暂时欠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发给3至6个月期限的筹备期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好前置审批手续。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申请人在各地工商局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部门:各地工商局 联系电话:省工商局个私处 0551-4675024
7、对新办小型企业减征所得税 政策内容:鼓励各类人员创业,凡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地税〔2008〕111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部门:各地地方税务局 联系电话: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0551-5100751
8、鼓励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教人员创业 政策内容: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和服务,并获取合理报酬。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民营企业获科技部门“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后,凭认定证明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部门:各地地方税务局、科技局 联系电话: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0551-5100751
9、对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给予优惠 政策内容:军队转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创业扶持等就业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地税〔2008〕111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部门:各地地方税务局 联系电话: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0551-5100751
10、鼓励高等院校学生、毕业生创业 政策内容: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税务登记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部门:各地地方税务局 联系电话: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0551-5100751
11、鼓励城乡居民兴办公益事业 政策内容: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部门:各地地方税务局 联系电话: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0551-5100751
12、鼓励二次创业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改设企业的,其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自有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部门:各地地方税务局 联系电话: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0551-5100751
(四)产业集群与园区建设 1、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专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辅导中心和产业集群建设。 政策依据:财政部发改委《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办理程序:每年由国家下发通知,省经委联合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创业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市经委、财政局(或试点县经委、财政局)申报。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创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0551-2871824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建设。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资本金投入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政策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办理程序:按照科技部每年发布的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要求,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各级科技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项目最终通过评估、招标制度确定。 办理部门:各级科技局 联系电话:0551-2653528(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3、支持创业园区建设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园(基地)孵化的微型企业,自2008年11月起,3年孵化期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场地费,对出园的微型企业,3年内继续给予生产经营场地扶持,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地税〔2008〕111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部门:各地地方税务局 联系电话: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0551-5100751
4、支持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辅导中心和产业集群(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办理程序:每年省经委联合财政发文,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市经委、财政(或试点县经委、财政)申报。 办理部门:省经委创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0551-2871824
(五)企业管理与现代服务 1、鼓励建立企业担保机构 政策内容:鼓励兴办担保机构,原则上每个县至少设立1个担保机构;尚未设立担保机构的12个县,在以后新设担保机构时,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各类担保机构业务担保要向工业企业倾斜。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08〕57号) 办理程序:携兴办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到所在地财政局和经委办理。 办理部门:有关县财政局、经委 咨询电话:0551-2871706
2、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预算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 政策依据:《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和财政局申报,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企业处 联系电话: 0551-2871847
3、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重点是:工业物流、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以及软件外包基地及软件企业升级改造等项目。 政策依据:《安徽省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和财政局申报,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联系电话: 0551-2871869
4、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预算煤矿企业开展科技进步、产学研相结合、瓦斯治理与利用等活动;建设煤炭安全实验室、煤矿安全信息监控平台、预防设施及应急救援体系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表彰奖励。其他应由煤矿安全专项资金支出的费用。 政策依据: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办理程序:每年5月底前,申请省煤矿安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煤矿安全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工程预算及其他有关资料等,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信委员会。 办理部门:省经信委煤炭办 联系电话:0551-2871841
5、办理产品符合产业政策确认证明 政策内容:企业在为限制类工业产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可由省经委提供确认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质监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4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产业政策审核确认事项的通知》(皖经产业〔2007〕15号)。 办理程序: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委提供申请材料并提出向上转报省经委的书面申请,各县(市、区)经委对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各市经委提供申请材料并提出向上转报省经委的书面申请)。2、各市经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各市经委将核实意见和企业报送材料一并转报省经委。3、省经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各市主管部门转报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经委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承办部门: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联系电话: 0551-2871869
6、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并补贴保费 政策内容:省财政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安排15亿元支持市、县(区)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各市县担保机构可以申请国有投资和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 办理程序:携有关申请材料到市、县(区)政府咨询办理。 办理部门:各市县经委和财政局 咨询电话:0551-2871706
7、支持化解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政策内容:省财政安排10亿元,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各市、县(市、区)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 办理程序:中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咨询办理。 办理部门:各市、县经委和财政局 咨询电话:0551-287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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