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甲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到甲公司之前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到甲公司任职后,刘某发现甲公司的经营内容比较单一,可以再上新项目,于是他想到由甲公司实施他的新型专利,增加公司效益的想法。随即他就打了一份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同意实施他的专利,向刘某支付专利使用费。随后,刘某之妻与公司总经理分别以刘某代理人和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洽谈商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承担专利的维持费用,并每年支付固定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实施了刘某的专利,效益很好,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专利实施许可费。这种合作持续了三年多时间,在公司一次例行的股东会上有股东提出异议,认为刘某这种行为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并要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刘某应向公司返还所有支付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刘某认为他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拒不返还。随即,甲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刘某。
甲公司在诉状中称:刘某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同本公司签订合同,谋取私利,依法应向公司交付违法所得。刘某认为他与公司签订合同,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且与他签订合同的是公司的总经理,并非是自己利用职权私自签订;同时公司实施其专利获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他作为专利权人应该有收取许可费的权利,因此也没请律师代理,直接参与庭审。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公司签订合同、发生交易没有相关程序规定,而甲公司的股东会也未通过决议同意刘某同公司发生交易,因此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判决刘某败诉,应向公司返还专利许可费。刘某不服,四处寻求帮助,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
二审中律师帮助刘某向法院提出了关键证据,那就是甲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就是股东会成员,甲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经常混为一谈,根据对外需要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当时之所以形成的是董事会决议,是因为刘某的报告打给公司的董事会。因此,股东会对于刘某同甲公司合作是知情并且同意的,由此不违反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律师还帮助刘某举证证明同类型的专利在市场上的许可费用高于他所收取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公司在三年时间里因此专利获得了大量利润,证明刘某不仅没有损害公司利益还帮助公司增加了效益。二审法院根据刘某的一系列新证据,最终认定,刘某没有违反公司法,所得无需返还,驳回甲公司起诉。
上述案例属自我交易形式中的公司董事与公司发生交易。自我交易是指董事、经理在为公司实施行为时知道他或者其关联人是该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该交易存在着经济利益或者与该交易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并且使人们有理由相信该种经济利益的存在将会对该董事、经理的判断产生影响。通常自我交易的形式有三种:1、公司和董事之间进行交易;2、公司和其他人进行交易,但公司高管从参与交易的其他人那里可以获得个人利益或可以从交易中获得间接利益;3、公司同其董事在其中有直接或间接重大财产利益的经营实体之间的交易。
对于这种自我交易行为,我国公司法并非禁止。但是我国公司法对此种交易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对此类交易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规定执行;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否则都被视为违反了忠实义务。上述案例中争议焦点就是刘某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通过前述案例分析可以总结的经验是:如果刘某了解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报告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就不会被个别股东利用瑕疵发生上述诉讼了。
关于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从法理上来说,本质上是一种信赖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的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忠实义务的原则一般包括两方面:主观上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以对公司绝对忠诚为内容,谋求公司最大利益,禁止背信弃义和自我交易;客观上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潜在的、现实的冲突时,须以公司利益为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第一百四十九条对忠实义务采用列举式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案例。如伊利股份掌门人郑俊怀违规操作MBO、爱建股份前副总经理兼爱建证券前董事长刘顺新拆借资金炒股、东北高速3亿元失踪,董事长张晓光涉嫌挪用资金等等。
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分为两方面: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两方面:有违法所得的,该所得应归公司享有;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后,将会承担刑事责任。在违反忠实义务后可能承担的犯罪罪名有挪用企业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等。
对公司高管们违反忠实义务,公司可以直接追究高管们的民事责任。如公司高管们违反忠实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可请监事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可请董事起诉监事,如他们未能起诉的,公司股东可直接起诉,要求高管们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司高管们直接侵犯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依法直接起诉。
以上简要介绍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及被追究的途径,希望能倡导公司高管们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业操守,依法治企,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如此,则企业幸也,职业经理人兴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