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国企联及时转发文件,并在《2010年省级企联、企业家协会雇主工作要点》中要求各地企联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加强企业方劳动争议调解员、兼职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各地企联积极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做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1.高度重视,及时传达《意见》精神,部署开展工作。为贯彻《意见》,辽宁、山东等省企联在系统内召开了秘书长工作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及时向地市企联转发《意见》,要求各地市企联认真学习贯彻,积极配合其它三个部门的各项工作,将调节作为处理争议的基础性环节和主要方式来抓,同时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江西、安徽等省企联专门拟定关于贯彻落实《意见》的意见,商议拟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例如,江西省企联要求切实做好九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进县(区)企联基层组织建设;二是建立省级企业(雇主)方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利用报刊网站和论坛宣传法律法规推广成功经验;四是加强调研走访为企业排忧解难;五是深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园区创建活动;六是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五年覆盖计划;七是加强对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八是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九是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
2.抓好试点,建立网络,强化组织保障。黑龙江企联结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帮助和指导近400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定期组织调解委员会进行培训。辽宁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网络覆盖14个市及15个区(县)。江西省人社厅、总工会、企联和省国资委联合组建江西省大中型国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先后批准同意了新余钢铁(集团)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丰城矿务局、南昌铁路局等28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并在一些企业举行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挂牌仪式。近期又将试点工作由大中型国有企业扩展到民营企业,如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民企也得到批准,有效提高了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3.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河北、黑龙江等省企联专门组织仲裁调解工作培训,或结合原有培训工作安排,特别加入劳动争议调解等相关内容,引导企业领导把劳动争议的调解解决作为首选的解决方式,尽可能降低劳动争议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不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对劳动法规的掌握水平和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通过有关培训,很多企业开始重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预防工作。如山东省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近几年共预防排查劳动争议案件1867起,立案调处1211起,劳动争议调解办结率为100%,有效地预防了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北京、上海等地企联利用自身网站、报纸、刊物等媒体,以及通过会议、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国家和省四方的意见,宣传企联指导意见和工作部署,宣传劳动争议调解的优势,引导企业经营者重视和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安徽、四川等省企联在日常深入企业调研时,帮助企业进行劳动用工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企业规章制度和录用解聘程序,及时发现存在的违法风险和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4.完善机制,参与三方调解仲裁,加强企业方调解仲裁员队伍建设。大部分省企联作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都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三方仲裁工作和有关活动。如黑龙江省企联先后参加劳动仲裁庭审案件5件,参加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16件,特别是在哈飞集团补充养老保险案中,省企联多次去企业调查走访,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使本案由仲裁为主转化为以调解为主,既维护了企业的声誉,也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江西省企联不仅积极参与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的分析讨论会审,还积极参加具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近年来,江西省企联仲裁员参加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形成正规卷宗的有17起。全省11个市级企联组织都参加了市级仲裁委,参与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在企业方调解仲裁员队伍建设方面,企联系统的26个省(市)、自治区企联中有21个省(包括地市、区县)有企业方兼职劳动仲裁员,有16个省级企联拥有直接兼职劳动仲裁员。北京市企联还组建并管理了近120人的企业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参与审理了上百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江西省企联系统有78人获得仲裁员资格,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