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设立、发展,弥补了农村金融市场由于大型正规金融机构退出所造成的空白。作为一种竞争因素,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并以其特色的贷款模式,有效地解决农户、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仍处于探索实验阶段,其发展面临种种困境,必须从政策、制度等方面入手,扶持这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自身定性模糊
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定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是民间金融组织,还是一般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尚未给出明确的定性。按《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只提供贷款业务而不可以吸收存款使其不同于商业银行,而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使其有不同于一般企业,贷款业务是要赚取商业利润的并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使其有不同于以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不清,使其被排除在银行业金融系统之外,进而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在从其他大型正规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时,无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只能按基准利率浮动,无法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补充,致使其可用资金紧张,影响了业务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尚未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从中获得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剧其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所承担的赋税过重,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却进行贷款行为,要按“金融保险业”科目征收5%的营业税,且其无法享受到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此外,其还应以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不完全受银监会监管,其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主要归属于省级政府,由各地设立的金融办负责,而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又是一项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任务,金融办在监管过程中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
二、市场定位不清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将目标客户定位于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处获得资金支持的中低收入农户和中小企业,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多少有点政策性扶贫的味道。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多是民营企业,公司本身的商业化运作,要求其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会使其在放贷过程中偏向于质量优、所贷数额相对较大的客户。以浙江省为例,其颁布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这既是支农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自身控制风险的要求。而在实际放贷操作中,与小额贷款公司往来的中小企业所贷资金经常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若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则自身盈利能力受到影响,无法提升持续发展的能力;若是追求优质客户、每笔贷款余额过高,又会偏离其目标客户,违背其设立的初衷。
三可用资金量有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以有限公司方式成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人民币,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人民币,都由出资人一次缴纳。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相对较少,且融入资金时又面临自身定位不清、实力弱风险大、总量受限等诸多制约,即使其向银行提出了申请,也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获得及时、足额的资金援助,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又无法吸收存款,这就导致其可以运用的资金总量有限。当小额贷款公司面对所服务客户旺盛的贷款需求时,必然会产生巨大的资金缺口,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出路
一、给予适度补贴
小额贷款公司既要追求最大化利润、较低风险的商业目标,又要坚持支持“三农”的社会目标,必然会遇到成本、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难题,政府给予适度的补贴是必要的。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支农、惠农的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内,对其进行税收减免,并给予适度补贴,鼓励其发展。补贴形式可以不同,既可以是对其进行直接的货币补贴,也可是使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时获得更为优惠的利率。政府的扶持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盈利的目标,进一步讲,也有利于其减轻自身社会目标的偏离。
二、完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与规章
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文件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一个,而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广泛推广、发展,其急需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加以指引、规划。特别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标准、监督管理、税收优惠、设立目的及利率确定等方面,应重点进行立法完善,法律和规章的空缺导致的定位不清、权责不明,已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壮大、完善。
三、放宽限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转型
放宽对控制权的限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民营企业控股的情况下转型为村镇银行。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数额限制,如允许经营状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比例不超过自有资金的1.5倍到3倍,以增强其放贷能力。出台政策鼓励大型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作,大型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采用参股的形式间接参与到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中,给予其资金支持,再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零散客户放贷,实现“双赢”,或由大型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家财政共同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由其放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