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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部:11类项目不能获合同能源奖励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7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明确了11类项目不能获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

  通知指出,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通知明确提出,对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热电联产类项目;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等11类项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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