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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企和个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5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国务院今日发出通知,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根据刊登在中国政府网站上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根据1994年相关文件,我国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不是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比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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