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企联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协会中心
协会简介
企联章程
组织机构
部门设置
协会媒介
代管协会
新会员入会条件
入会条件
邀请函
申请表
登记表
团体会员
新闻综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新闻综览>> 新闻综览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3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关闭落后小企业工作,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第三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

        第六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

        第七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

 第三章 关闭计划及审核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每年年初确定下一年度的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

        第十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附表1;

        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经审核符合中央财政补助条件的关闭小企业名单,由两部委于6月底前联合批复下达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关闭工作实施过程、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分批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及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按补助标准下达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

        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

        二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七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根据确定的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对各地关闭小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完成关闭任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33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上一篇:9月份CPI或创新高,分析称通货膨胀高企成定局   下一篇:60项纺织行业标准开始实施

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 合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6号 邮编:230001 EMAIL: 1161590375@qq.com TEL: (0551)65136583 FAX: (0551)65136583
 技术支持:新干线网络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9023400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