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和自动售货机销售的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络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如果企业经营成品油、原油、图书报刊、药品等商品,应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志。
《通知》还规定,申请设立以自动售货机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已设立企业增加自动售货机销售方式业务的,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